一、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背景
2007年以来,国家在东北三省一区陆续实施玉米、大豆临时收储制度,由中储粮公司按照一定的收购价格,敞开收购农民收获的玉米和大豆。为了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改革,以保障农民利益、合理引导大豆生产,2014年,国家实施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补后确保定额大豆收益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制度。为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保障农民种粮基本收益,加快实施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2016年国家实施了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给予定额补贴的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2017年,国家将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政策调整为大豆生产者补贴政策,同时,统筹玉米和大豆补贴政策。
二、我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方案起草过程
2017年6月,市财政局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17】13号),结合我市情况,草拟了《牡丹江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向市农委、市统计局和市物价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征求了修改意见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同意,出台了《牡丹江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三、我市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主要政策内容
(一)补贴对象
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的对象为: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生产者(包括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等)。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实际生产者。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土地入股、托管等形式流转土地(包括乡村机动地),且流转合同明确约定补贴归属流出方的,由合同双方按约定执行。
(二)补贴面积
可以享受补贴的土地面积即玉米、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与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玉米、大豆的面积。
下列情况不得享受补贴:
1.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
2.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3.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玉米和大豆的面积。
(二)补贴标准
我市严格执行省政府确定的全省统一的玉米和大豆的补贴标准。
(三)补贴程序
1.面积核实。每年6月至8月中旬,各城区、开发区、镜管委按照市统计局、农委的统一部署,组织统计、农业部门对辖区内玉米和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玉米和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8月25日前,市统计局、农委对区级上报数据复核后,以市政府正式文件形式分别上报省统计局、农委;8月底前,市统计局会同市农委将省确认的补贴面积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函告市财政局,作为补贴资金测算和拨付依据。
2.补贴发放。省补贴资金下达我市后,市财政局按照补贴标准和市统计局、农委核定的分区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3个工作日内,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各城区、开发区及镜管委。区级接到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启动通知后,由其财政(财务)部门根据同级统计、农业部门函告的补贴对象玉米和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及省政府确定的补贴标准,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
(四)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分账核算。各地要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资金公示、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制度,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五)组织领导
各城区、开发区及镜管委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实施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六)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作为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工作牵头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研究制定我市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玉米和大豆生产者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监督指导补贴资金管理发放。市统计局、市农委主要负责明晰补贴范围政策口径,细化具体操作措施,组织开展补贴面积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市直各有关部门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七)工作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补贴面积申报审核、补贴资金分配和兑付各环节落实审批责任,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